面对不予赔偿的决定,公民该怎么办
答: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此外,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当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