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其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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