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和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力求尽快恢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