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网络女主播是否有效?
【案情】
李某今年10周岁,平时爱唱歌跳舞,李某母亲便将手机给李某玩,李某在观看某直播平台时,将母亲手机微信钱包中6000元打赏给网络女主播。
【分歧】
李某打赏网络女主播6千元的行为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打赏行为有效。理由是:李某虽是10周岁,但其打赏网络女主播6千元是一种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打赏行为效力待定,是否有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理由是:李某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网络女主播6千元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及追认后,才能确定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打赏的6千元属于李某母亲所有,并不是李某本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李某的打赏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打赏是否有效需要权利人李某母亲的追认。
同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今年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网络女主播6千元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超出了李某的认知能力,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李某母亲拒绝认可,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元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李某母亲可以要求网络女主播返还该6千元。
综上所述,李某的打赏行为效力待定,是否有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作者: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