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要加盖公章
情景再现
李某的孩子小林在学校经常打架、逃课,最终因为屡教不改而被学校开除。李某觉得学校这样的做法是不能容忍的,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怎么能因为自己孩子一点点小小的过错就随便开除呢?于是,他去学校找相关领导进行理论。该中学的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按照规定作出的决定,他的孩子经常违反学校纪律,给学校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李某听完解释后仍然是不依不饶,于是,就在学校里大吵大闹,满嘴脏话,导致学校无法正常教学后来,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经劝说李某仍然拒不离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同时将副本直接交给李某。李某不服,认为他们的办案程序违法,理由是他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盖章。那么请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依法解答
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存在重大瑕疵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要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很明显,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在对李某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这是严重不符合程序法律规定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总结提示
法律的公正既要结果公正,同时也要程序公正。因此,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仅仅追求结果的公正,同时也要遵守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