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诈骗丈夫钱财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妻子林某因丈夫在外地做生意不给家里寄钱,怀疑其有外遇,为弄清真相,林某通过QQ冒充陌生女子主动找王某搭讪,并谈起了“网恋”。期间,林某编造各种借口向王某借钱,先后骗走其60多万元。事发之后,王某也原谅了林某。
【分歧】
对林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诈骗罪。因为林某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其丈夫钱款,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其丈夫王某财产损失60多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林某虽然虚构事实,但所骗钱款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在怀疑丈夫有外遇,为报复丈夫不给家里寄钱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观犯意不明显,不应作诈骗罪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林某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其丈夫钱 款,由于他们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所骗钱款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使用诈骗的方法取得的是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且妻子主观上非法占用的目的不明显,林某仅仅只是怀疑丈夫有外遇,为报复其不给家里寄钱而实施的了骗钱的行为,其主观危害性不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王某和林某系夫妻,属于刑法上的近亲属,且本案中林某也取得了王某的谅解,所以,本案不应按诈骗罪处理。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