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6
遗嘱人应为什么样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李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薛老太是杜先生之母,现年88岁,老伴早年过世。薛老太属社会老人,无收入、无退休工资。薛老太因患重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杜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区一套二居室的房屋,产权人为杜先生与李女士二人。2009年8月19日,杜先生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载明在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妻子李女士继承。同年11月19日,杜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与薛老太协商要求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薛老太不同意,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女士诉称,丈夫杜先生因病去世前,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写明属于其遗产份额由自己一人继承。现丈夫杜先生去世后,为办理遗产继承,自己曾多次联系薛老太协商遗产继承问题,但遭到拒绝,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位于某区一套二居室的房屋由其继承。

薛老太辩称,诉争房屋是动迁房,原始房屋的来源是自己给儿子杜先生的,其不可能写出那样一份遗嘱。自己年老体弱,目前身体状况不好,且没有任何收入,自己的治疗还需要费用,故要求分割儿子杜先生的房产。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系李女士与杜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杜先生死亡后,该房屋中的一半属于杜先生的遗产。而杜先生在公证处立下的遗嘱,言明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李女士继承,该遗嘱应属有效。然而,薛老太年老体弱且身患重病,又没有经济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继承人,其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判决如下:本市某区一套二居室的房屋中属被继承人杜先生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妻子李女士与母亲薛老太共同继承所有,李女士享有十分之九的产权份额,薛老太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1)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2)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本案中,薛老太属社会老人,无收入、无退休工资又身患重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她完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杜先生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没有考虑自己母亲的情况,没有为她保留必要的份额,应属于无效的遗嘱,人民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有效是错误的,但是判决薛老太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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