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所同时代理原、被告不应视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201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观点明确指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属不当,但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楼颂春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颂春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25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分别在一、二审程序中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惠福集贤分公司提出的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分别代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故惠福集贤分公司认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徐维佳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两方当事人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文指出,在律师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原、被告双方或是同为利害关系方代理的现象仍存在,特别是在地级市和县域律师事务所比较常见。对这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有在法庭征询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时提出异议的,但法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一般未支持。究其原因,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只是违反律师管理的法规和行规,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