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就可以随意拆除吗?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83644元的价格购买某村民小组的1.494亩耕地,为此,被该地国土资源局处以交易额百分之三十即25099.2元的罚款。2014年10月1日,该公司开始施工建设。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确认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该公司不予理会,继续施工修建围墙,后被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部拆除。该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必须要履行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忽视执法程序的理由,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的,仍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