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6
关于强拆中的催告程序

关于强拆中的催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由上述内容可知,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但对于该程序应当何时进行却未作明确规定。

文的字面含义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进行,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系通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义务以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至于何时履行并不构成任何实质影响。另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考虑,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执行期内进行,无形中缩短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若同时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执行期内进行行政催告,无形中将申请执行开始之日往后推迟了十日,且总体上不能保证三个月,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便可在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权的前提下又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但是,为了避免行政催告制度形同虚设,允许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前,而应与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间距相当的时间,以规定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保证行政机关在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点有待在以后的《行政强制法》修改过程中予以明确。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