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5
男子酒驾车祸中身亡 家属应向同饮者索赔吗

男子酒驾车祸中身亡 家属应向同饮者索赔吗?

几人聚餐后各自散去,没想到其中一人因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不幸身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几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月5日,安康市汉滨法院吉河法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胡恒生前跟随师父唐松学习橱柜安装技术。2015年5月2日晚,唐松约胡恒到其亲戚曹兵家中就餐,在场的还有曹兵另两名朋友。席间大家相谈甚欢,也喝了不少酒,饭后胡恒等4人返回唐松的出租屋准备休息。

但随后胡恒又骑摩托外出办事,当行至316国道“改线路”附近时发生车祸导致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恒有醉酒、超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与对方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死者胡恒家属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事发当晚唐松等4人未能制止胡恒饮酒,及放任胡恒酒后驾车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为由,要求4人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此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调解无效,随后合议庭考虑到死者胡恒家庭实际状况和家人精神上受到的严重打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曹兵及其两个朋友各给予胡恒家人经济补偿3000元。

而因唐松将胡恒带至曹兵家参加宴席并饮酒,在返回自己出租屋后,明知胡恒已饮酒而对胡恒驾驶摩托车外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因此唐松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应就胡恒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唐松赔偿死者胡恒家人1.3万余元。

另一方面,死者胡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醉酒驾车,对造成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并负主要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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