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立自书遗嘱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吗?
问:2009年,我父母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份,载明自家两套房产由我兄妹二人各继承一套。之后几年间,父母大部分时间由我赡养照顾;父亲去世后,母亲召集亲朋好友,亲笔留下新遗嘱,称两套房产均由我继承。请问,后立的自书遗嘱能撤销、变更先前已公证过的遗嘱吗?
答:你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但并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先前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即只有后立的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
作者:张小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