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改判原审法官或担责
事由
怀孕期旷工还要拿工资?一审支持二审不支持
2014年8月,女职工黄某被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诉至花都区法院。据黄某称,2014年1月20日,公司让怀孕的她回家休息,同年5月27日,黄某生育小孩。公司则称,2014年1月20日,是黄某向单位提出提前休产假,不要工资,只要求单位为其购买社保,因黄某之后拒绝回来上班,将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据了解,黄某属于晚育、难产,加上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其产假累计为178天,即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一审主审法官徐法官认为,虽然某公司主张是黄某口头提出提前休产假,不要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徐法官作出判决,除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等外,某公司应支付黄某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5月11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380元。
而最终13380元这一项判决,被广州中院改判。中院审理认为,对于这一期间黄某不提供劳动,不领取工资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院于是撤销了某公司支付黄某这期间的工资13380元这一项判决。基于案件部分被改判,于是有了司法责任听证会。
现场
法官申辩未被接受 众委员认定她要担责
1月5日,在花都区法院的会议室,该院17名审委会成员及一审主审法院徐法官围坐在一起,就黄某诉某公司一案被部分改判,主审法官是否应承担审判责任问题展开听证。主持人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随后众人对该案发表了意见。
委员卢法官首先说道:“我同意二审意见,一审法官从女职工的角度去支持其要求,但劳动者在这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不领取工资符合客观事实,劳动者休息期间是在怀孕期间,不是法定的产假时间,应该正常上班,没有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就可以休息,女职工如果是因为身体不适而要休假的话应提供医院证明。”
主审法官徐法官申辩说;“我主要考虑到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优势,该公司对其主张没有证据,双方都是口头陈述。现在劳动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一点举证义务都没有,就直接说女员工提前休假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对女员工很不公平。我认为一审不存在案件质量问题。”
“经办人是从维护女职工权利的方面进行考虑,这个出发点我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这个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此后,几名委员陆续对该案发表了意见,都同意二审判决的观点。最终,听证会现场由17名审委会成员表决,一致同意该案一审应认定为有质量问题。据了解,因本案是部分改判,徐法官的绩效考核将被扣除3分,并被记入档案。
影响
结果将影响法官评优晋升
据介绍,办案责任情形分为违法审判责任与审判绩效责任。违法审判责任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判绩效责任是指法官办案存在质量、效率问题时所应承担的法院内部管理责任。
责任的承担形式因绩效责任与违法责任的区分而不同:审判绩效责任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等形式。违法审判责任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听证
法官听证会可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据了解,徐法官目前是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官将近3年,当被问及听证会现场那么多人一致表决认定其案件存质量问题的感受,徐法官还有些腼腆,她说,对于案件有没有质量问题,之前的操作是写书面自查报告,由庭长、主管副院长直至审委会审查决定,现在搞听证会,重在沟通交流,会上经办法官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自己也可以借鉴别人的意见,可以思考在以后判案中有没有指导作用。
事实上,被审委会当众投票“否决”过的并非徐法官一个人。听证制度自2014年全省首创以来,该院审委会共召开司法责任听证会4次,讨论案件229件,其中认定应当承担审判绩效责任的案件101件,无需承担责任的128件。
建议
可否引入外部评价机制
听证会给予了法官充分的申辩权,那么法院内部的评价,是否能保证客观、公证?据了解,目前花都法院实施的司法责任听证制度明确了审委会的最终认定权,法官要不要担责,由审委会投票决定。如果案件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则审监庭、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会提前介入核查,有一套相应的法律程序。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院的听证机制主要还是注重对法官的能力、绩效的评价和考核,如果引入外部机制,难免在专业性上有欠缺。
据了解,珠海横琴法院曾出台意见,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从法官、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择人员组成评鉴小组,欲解决法院原有考核制度内部人自说自话,内外评价脱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