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擅自砍伐山坡林木是否该赔偿?
问:几年前退耕还林时我在自家承包的山坡地栽了杨树,长势良好。2014年7月,县电力企业修建一条高压线路,经过我家山坡地,但施工人员事先不打招呼擅自将线路沿线的杨树砍伐,共计20余棵。找电力企业索赔时对方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该电力企业是否应该赔偿?
答:根据规定,你是可以据此索赔的。《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据此,本案中,要经过你家坡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新建电力设施,不属于在原来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因此,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砍伐你的杨树进行赔偿。
作者: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