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
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
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2、对于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首先要查清权属关系,涉及共同共有或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不但要求权属确定,并且必须征得全体权利人或共同开发人的书面同意,并将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存档、同时报抵押登记管理部门。
3、出台有关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并完善合同的内容,使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不但涵盖授信内容,并且有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使银行有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严格对应一致的主债权合同。
4、尽量减少下属单位名称和机构的连续性,避免银行本身原因造成的抵押失效现象发生。不得已要变更下属单位名称、机构的,一定要先作好业务的调查情况,根据业务实际和有利于业务安全、有效发展进行变更。
5、对于借款人改制更名而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情形,建议:先由改制更名后的借款人办理债务承担手续,再为其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由抵押人出具书面同意继续为更名改制后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有关业务的连续性。对于抵押人更名改制的情形,建议,建议:在同一天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物的过户、新抵押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以银行(债权人)名义、派工作人员在登记窗口索取上述所有手续的收件单,以控制阶段性风险。
6、根据业务需要和业务发展的具体要求,适时修改抵押物清单的相关内容,使之与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有效衔接;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正确、完整地填写抵押物清单,随同抵押合同一并装订归档;必要时,修订合同文本,将合同文本和抵押物清单总页码一并订入合同条款之中,防范附件遗失。建议:根据法律要求和业务实际,出台正确填写抵押物清单的参考文本。
7、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个人金融业务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的效力,因为对公司法第60条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这种类型的担保,其效力问题一直没有定论,而且银行业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要解决这一普遍问题,建议:通过有关法律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权威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