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房产、股票、债券、基金)怎么分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列举的5条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1、对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
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实际处理中,除了依据上述规定外,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相比较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聘请律师代理,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的分割
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分割
由于独资企业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处理相对比较容易。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