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张东丰 张文正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用十三个条文对小额诉讼做出了详尽解释,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促进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推动小额诉讼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认知度低。因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很多当事人担心对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心理上难以接受,因而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顾虑。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存在许多顾虑。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没有上诉的机会,很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判决不公,变相剥夺其上诉权利,形成告状、信访等隐患,法官在这种顾虑和压力下,不敢硬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是小额诉讼在程序上难以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据此,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中,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而现在人口流动量大,许多案件难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且在直接送达后,一些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无法告知其该程序的要求,导致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在程序上难以启动。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法院通过普法教育、巡回开庭、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广大群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提高群众对小额诉讼的认同感,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氛围。
二、设置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因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对判决不服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赋予当事人救济程序,势必导致案件即使有错也无法纠正,如果申诉显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宗旨,建议设置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对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官因受当事人影响,一般不敢启用小额程序,小额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作用。建议对符合小额诉讼的必须采用小额程序审理,在实践中让当事人逐渐适应,慢慢接受,真正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
四、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统一适用小额诉讼的标准,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观点
作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 董正平 发布时间:2015-03-03 09:17:11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随之出现一种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形式,这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2月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确立了这种证据形式。这无疑说明该载体的重要性。应当说,QQ聊天对话记录也是此种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是,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网络电子资料,是具有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的高科技性特点的,为此,QQ聊天对话记录能否作为电子证据,至目前为止法理界和司法同仁仍有不同认识。总结现实中对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同看法,主要反映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观点的存在主要是讲,对于QQ对话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这是因为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要看有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否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出台,但上述意念仍是深深扎根于许多法官的头脑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通过公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此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电子记录的材料, “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一个材料想要成为证据,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大的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多了很多新元素,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形成的方式,都与传统的证据有所区别,“但不管它怎么新型,只要证明它具备了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要想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就必须把聊天内容及时让公证机关给予保存和认定,即把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司法公证,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被法院采信。如果能够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的话,那么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不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此种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网络记录,而网络作为一种信息通讯,虽然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可以查资料,与他人交流都很方便,又具有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手段的等等优点,显示出它无比的优越性,全球性,虚拟性和高效率。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它也有不小的缺点:比如,玩网络游戏容易上瘾后果不堪设想;在和陌生人聊天时,会被欺骗;如果将网络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的话,将会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网络的各种信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同时对话内容会被篡改等。所以,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很难说明问题,还是不宜作为证据为好。
第四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之所以认为QQ对话记录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理由是:其一,它属于证据中书证和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内容;其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QQ对话记录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形式已经被法律所确定,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开始实施。在解释中又一次明确提出属于电子记录形式的QQ聊天对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这是最有力的司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