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案情摘要
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是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生产的法定咨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镇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