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0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案情摘要

李某未婚、无子女、父母亡故,仅有一妹妹,其于2000年入住乡敬老院。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乡敬老院处理了丧葬事宜,支付费用5234元,李某妹妹支付寿衣400元。经其妹妹、乡敬老院与肇事方调解,达成处理意见,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还获得丧葬费9693元。责任方将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李某妹妹与乡敬老院就丧葬费4459元归谁所有发生争议。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归乡养老院所有,二审判决除了乡敬老院实际支付5243元外,其余归李某妹妹所以。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代垫垫付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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