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想帮老家的哥哥一家将户口迁入武汉,并让自己的女友搭顺风车,也将户口转过来,决定在汉买套房子,写上哥哥及女友姓名。没想到一年后弟弟与女友分手,双方为争房产还闹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哥哥是该房屋产权人。
购房合同上写女友和哥哥姓名
袁明、袁强是兄弟,孙莉曾是弟弟袁强女友。在武汉打拼的袁强想帮哥哥袁明一把,准备在汉买一套房子,将他们一家接过来,房子给哥哥一家居住。袁强还想顺便将女友的户口从河南迁过来。经咨询后,袁强决定,买房合同上写哥哥及女友的姓名。
2008年2月,孙莉、袁明共同签订购房合同,买下武汉金地格林小城一套商品房,总价51万元,首付11万元。
次日,孙莉和袁明作为借款方,由袁明父亲代替袁明办理房贷按揭手续。
此后,银行通过孙莉账户每月扣划按揭款2500元左右,袁强则在之前汇款至孙莉账户。
2009年3月,袁强与孙莉分手,但此后每月,袁强仍然向其按揭账户汇款。2010年9月开始,袁明每月向孙莉的按揭账户汇款。
2009年5月,袁明验房装修后入住。
法院查明兄弟俩才是房款支付人
2010年4月,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登记,但孙莉不予配合。孙莉称,房子自己也有份,袁明跟自己一样,不是真的买房,只是为了转户口。
去年5月,袁明向洪山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该房产全额产权,判孙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洪山法院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先后审查了孙莉与袁强之间的手机短信以及孙莉、袁强兄弟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等,最终确定,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均由袁强兄弟支付,孙莉未支付购房款。
法院认为,虽然购房合同上有孙莉名字,但她未实际付款,因此,孙莉购房只是表象,作为实际付款人袁强兄弟才是房屋实际所有人。
此外,即便袁强与孙莉在购房时存在约定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但袁强可以撤销该赠与,同时,袁强已向法院表示,将自己付的购房款全部转给袁明,因此可认为购房款全部为袁明所付,该房屋实际产权人为袁明。
法院判决,孙莉协助袁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