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名著新解:浅析《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我国伟大名著《红楼梦》中的经典桥段。案件的大概情节是:人贩子将甄英莲拐卖给冯渊,却又转手卖给了薛蟠,冯渊不依, 薛蟠雇人将其打死,于是冯家人将薛蟠告上公堂。刚上任的贾雨村本想“按公办事”,却听了故人门子有关“护官符”的点拨,“为保自身”,徇情枉法,错判薛家仅赔银而不用偿命,胡乱了解此案。

对于此案,笔者仅仅是按照当今的法律的分析,以现在的视角浅谈此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案件时间的发展顺序,此案的刑事法律关系如下:

先谈人贩子拐卖甄英莲之事。元宵佳节,甄家佣人霍启抱着三岁的英莲去看社火花灯,霍启因要方便,将英莲放在一家门槛上坐着,待他回来时,英莲已被人贩子拐走了,霍启不敢回家见主人,便逃往他乡。人贩子将其养在僻静处,直到十二三岁,见其生得“粉妆玉琢,乖觉可喜”,骗她说“因无钱偿债,故卖他(她)”,于是便先后将英莲卖给冯渊和薛蟠。首先对于霍启看护不当而导致英莲被拐走,霍启是否构成遗弃罪?明显不构成遗弃罪。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霍启虽负有刑法上的抚养义务,但是主观方面仅仅是一种应当预见自己看护不当可能会导致英莲被拐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到的过失,即疏忽大意,故而不应成立遗弃罪。其次对于人贩子拐走英莲养大先后卖给冯渊和薛蟠这一系列行为,笔者认为只构成拐卖儿童罪。人贩子将三岁的英莲拐走,虽养了九、十年,但这仅仅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拐走养大再出卖,所以人贩子是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儿童,当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而非构成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数罪并罚。即使人贩子在拐走英莲时,是出于收养或者奴役的目的,养至十二三岁时,又另起犯意,以出卖为目的,将其卖掉,根据现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仅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人贩子抚养英莲这九、十年,只能说是人贩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一种犯罪持续状态,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人贩子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英莲的,按照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此外,人贩子在拐卖英莲的过程中,即使征求了英莲(作为一个儿童)的同意也是没有意义的,她的承诺无效,不能阻却人贩子行为的违法性。

再谈冯渊收买英莲之事。冯渊“长到十八九岁上”“可巧遇见这拐子卖丫头” ,“立意买来作妾”给了拐子钱,谁知拐子又将英莲卖给薛家,最后没得到人反而被薛蟠指使的佣人“打了个臭死”。冯渊收买英莲之事毫无疑问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对于其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买到英莲之情节,仅说明其犯罪形态是未遂(而非中止),但不阻碍其行为的违法性。至于冯渊被人打死,则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冯渊行为的定性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未遂,处理则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接着谈薛蟠之事。呆霸王薛蟠“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倚财仗势,“生拖死拽,把个英莲拖去”,并且喝令下手豪奴把冯渊“打了个稀烂”, “抬回家去三日死了”。薛蟠明知拐子是贩卖人口而故意买卖英莲,其当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且为犯罪既遂。对于冯渊之死,笔者认为薛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有二,其一:根据门子(小沙弥)对案件事实的讲述可知,薛蟠主观上只想通过退还冯渊的银子后“和平的”得到英莲,而冯渊“不肯收银”时,薛蟠便吩咐“兄弟奴仆”“一打”实质便是“教训教训”冯渊,让他“知趣点”,所以在薛蟠的主观方面便只有故意伤害的意识,而非“要人性命”!其二:薛蟠乃四大家族(贾史王薛)之一,“这四家皆连络有亲,一损皆损,一荣皆荣,也不单靠这三家”,薛家的“世交亲友在都在外者,本亦不少。”对于“要人性命”,薛蟠等人也不太在乎,从书中后文所讲王熙凤唆使来旺儿杀掉张华、薛蟠打死酒店堂倌等事件便可知晓。薛蟠若真想夺冯渊之性命,便可当日将其打死,何须重伤,让人将其抬回家?更何况,若是冯渊之人将冯渊抬回家后,精心照料或是名医医治,恢复如常,便又违背薛蟠夺人性命之本意,所以,当时薛蟠只有伤人之意,并未杀人之心。对于冯渊抬回家后三日死去之事,便是仅仅是故意伤害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按照当今刑法的规定,则需要提高其法定刑,即为刑法中所说的结果加重犯。此外,薛蟠在故意伤害冯渊的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喝着手下人一打”,薛蟠与打人的“兄弟奴仆”当然属于共同犯罪,就薛蟠一个人而言,则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同时也是主犯,如果打人的“奴仆”中有不满18周岁的,则薛蟠应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红楼梦》的行文可知,薛蟠此时的年龄只有15岁,其“奴仆”之中存在18岁以下的可能性极大,如贾宝玉奴仆之一的茗烟便只有12,13岁(和宝玉年龄相仿)。薛蟠教唆不满18周岁的,则应从重处罚;而薛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薛蟠最终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二罪数罪并罚,同时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谈谈应天府的“父母官”贾雨村之事。贾雨村,《红楼梦》提纲挈领式的人物,以“假语村言”提醒读者。他幸遇贵人(甄士隐、林如海、贾政等人),从一个穷书生做到知府,然则绝大多数读者对此人评价不高,就连书中人物都不太喜欢他。贾宝玉对其“心中好不自在”、平儿说其“没有天理的”等等。就乱判葫芦案而言,贾雨村本想“蒙皇上隆恩”,“殚心竭力图报”,“不因私而废法”,但是门子对其谗言道“大丈夫相时而动”、“趋吉避凶者为君子”若秉公执法,“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门子便向其“献计”: 雨村明日坐堂,只管虚张声势,下令拿人,随便抓几个薛家奴仆来拷问,让其故意说薛蟠因冯渊鬼魂纠缠,现已暴死,然后暗中和拐子勾结好,也如此说道,多许冯家一些银两,便可平安无事。雨村虽说“不妥,不妥”,但最后仍按此计行事,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贾雨村的整个犯罪过程很是明晰,受到门子教唆后与门子一起构成徇私枉法罪。虽说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实施本罪,但是可构成本罪的共犯,门子即为这种情况。

曹雪芹不愧是文学大家,仅仅通过一个乱判的普通刑事案件的描写,将拐子的无情无义、英莲的红颜薄命、冯渊的命运多舛、薛蟠的骄横跋扈、门子的谗言谄媚、雨村的利令智昏的形象生动活跃地展现在每位读者的面前。笔者不谈此案所反映出来的人性,只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刑事法律关系,而以上所写便是笔者一点肤浅的看法,仅是如此。

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吴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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