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买彩票私下改选号奖金归谁?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春华 周抚建 南城县人民法院 余建波
【案情】
刘欣与李峰合伙购买彩票,李峰负责出资,刘欣负责选号,但选好后相互通气。2013年11月6日,李峰出资80元,刘欣告诉了李峰选好的几组号码。然而,在实际购买时,刘欣临时改动了一组彩票的2个数字。当晚,开奖后,该组号码中一等奖。奖金为500万元。李峰持有奖票,并私自兑奖,后被刘欣发现,要求平分奖金。
【分歧】
对奖金的分配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彩票背面书写的兑奖规则,持有者即所有者的原则,该奖票由李峰购买并持有,李峰为彩票的持有者,奖金归其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欣也是购买彩票的参与者之一,两人共同参与,作用一样,奖金应平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彩票的购买主体来说,虽然购买奖票的价款由李峰支付,但是,刘欣也参与,鉴于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两人应是共同购买主体 。
其次,从参与的主观方面看,两人共同参与,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共同购买的合同。
第三,从两人在中奖的作用来看,正是刘欣将涉案彩票号码改的动才导致中奖的结果,从中奖的作用力来说,两人所起作用相当,属于共同所有。
最后,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看,李峰持有奖票并私自兑奖,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既然两人事先已经有共同的参与和共同的意思联络,如果没有刘欣的参与,李峰也无法中奖,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为两人没有约定奖金分配方案,故为共同所有,李峰应将所中奖金的一半分给刘欣。
综上,该奖金应由李峰和刘欣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