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9
分居之后丈夫欠下债务 离婚时要共同偿还吗

分居之后丈夫欠下债务 离婚时要共同偿还吗?

王某于1999年同丈夫李某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儿子。由于双方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为一些细小琐碎之事而争执,李某经常在外吃喝玩乐,多日不回家,对妻子很冷淡;一气之下,2004年王某独自带着儿子到上海发展,双方开始分居,各自经济独立。分居期间李某在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了30万元经商,因经营不善结果全部亏损。2010年王某考虑到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决定同李某离婚。双方在协议过程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要王某承担他经商亏损的30万元债务的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王某则不愿承担这笔债务。

李某借款经商亏损之事,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在没有往来的情况下,虽然王某不知情,但分居毕竟不等于离婚,事发之时俩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于是一个法律问题就此产生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另一方该不该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既要掌握原则性,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一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存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经商所负的债务,尽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但此时双方已产生矛盾而分居,李某经商是瞒着王某,王某根本未参与经营和决策,更重要的是李某做生意的收益没有用于家庭消费,为此该债务属于李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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