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截住“假官司”?
作者: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张金奇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为,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不但对他人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而且还严重干扰国家司法秩序,浪费司法成本,虚假诉讼违背社会诚信,损害司法公正,社会危害性极大。
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或者对案情全部承认,或者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他们利用办案法官都希望案件能够调解结案的心理,因为这样即能达成原、被告双方满意的效果,又能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预想目的。
虚假诉讼频发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债务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虚假诉讼另外一个新特点就是诉讼标的额大,一件案件少则几万,多则达几十万、上百万,而且很多是以调解方式进行的。
如何截住“假官司”,防止“假官司”合法化,立案、审理与执行是防止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三道关”:
立案关:立案时,对于疑似案件立案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原、被告是否有亲友关系,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要求签订“正当诉讼承诺书”,并在必要情况下可暂缓立案、暂缓调解,立案后对一些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提示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审查相关证据。
审理关:审理时,审判法官应当督促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依法适当增加嫌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在嫌疑双方之间施行隔离审理制度,并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力度,对于过于轻易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重点审查。如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要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来综合审查判断借 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执行关:执行时,对仲裁裁决书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审查此类文书是否为当事人通过恶意或诈骗手段获取,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债务属于借贷以外法律关系引起的,适时审查债务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