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周瑞
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双方追求的目标“同归”,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反观现实,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部分法官和律师固守各自阵地,互为“对手”,互相“死磕”,甚至出现“互骂”的极端情形,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整体形象。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者应互助互督共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一、正确理解和界定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职责是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辩护权、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力,他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授权范围内,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权限和辩护权限,维护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由上可知,法官与律师在职责、义务方面是有区别的,法官是直接依据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对法官与律师构建互动监督关系的基本路径与方法
法官与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两者的关系不是隔绝、紧张、对立、防范,而是互相协作,理解和包容、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
1、法官和律师必须尊重彼此。这也是他们遵守各自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此均有规定。对法官而言,尊重律师主要表现在,摒弃高高在上的“官”的思想,认识到律师角色的重要性,尊重律师的诉讼参与权,认真倾听其陈述、辩论和意见,为其提供诉讼便利,即使律师的行为有所不当,也应避免当庭指责乃至正面冲突。对律师而言,尊重法官主要表现在,严守法庭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官依法做出的裁判,不支持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对于法官提出的合理性的调解方案,充分发挥“离当事人最近”的心理优势,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同,协助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等工作,以自身言行带动当事人遵守法院裁判、尊重司法权威。而对于法院和法官存在的不当行为,则应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反映或举报,同样不能断章取义、不加分析地进行散布或指责。
2、法官和律师应互相监督。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定,使之更具体、便捷、可操作,力求把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制约的力度落到实处。
3、法官和律师互动。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法官不能过多地与当事人进行和不交流。而律师可以同当事人、社会“近距离”接触,能够对法律、法官、司法制度有更多的了解。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法官的认识,很大程度上通过律师获得,律师对法官的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因此,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法官和律师的互动是法律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法官的司法活动几乎不可能,没有律师的司法活动则是死水一潭,正是法官和律师用共同的智慧推动着司法活动的有效运作。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我们要依法治国,没有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是不行的,要摆正各自在工作中的位置,共同维护法律的实施,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推动法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推动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和谐,维护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