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索债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对非法索债现象本报记者邀请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探讨。
访谈嘉宾:
赵仁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娄玉谦:禹州市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李国斌: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毕云庆:宜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记者:造成非法索债的原因有哪些?
赵仁义 非法索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其现象还时常发生,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现在社会上不少债权人都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激行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触犯了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诉讼无用论”思想影响较深。由于一些地方的执法环境差,法院办案效率不高,执行难度大,致使部分索债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有的讨不回债务还得赔上诉讼费,致使一些债权人以为诉讼作用不大,不如采取非法手段来得快捷实惠。三是一些债权人存在侥幸心理。不能否认,现在社会上有个别债权人通过非法手段侥幸实现了自己的债权,正因如此,致使一些债权人东施效颦,胆大妄为,不惜使用各种手段去打法律上的“擦边球”,致使非法索债现象时常发生。四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现象严重。目前,许多企业不景气,濒临倒闭、破产,导致债务得不到及时清偿。有些则是由于“三角债”得不到清理,债务人本身也是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履行时,故而铤而走险,非法索债。五是商业诚信出现的危机。由于一些人在经济交往中缺乏诚信,不但不如期履行债务,还故意百般推托、刁难债权人,甚至出现欠债者是大爷,讨债者是孙子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债权人为索债不但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还受尽了窝囊屈辱,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奈之下,被迫出此下策。
记者:非法索债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娄玉谦 对于公民的合法债权和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历来都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并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合法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诉讼、或仲裁来实现。法律绝对禁止非法索债行为,否则不但无法实现其债权,还将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国斌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索债行为人主要应承担两种责任:一是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19号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刑法》第238条处理。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扣押、罚款。二是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17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一并赔偿损失。对于诸如扣押正在运营中的车辆所造成的运输收益损失,及扣押财物造成的其他损失,侵害人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如何遏制非法索债?
毕云庆 非法索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使商业交往中诚信尽失,各地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严厉打击。对于触犯刑律者,在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审结,使侵权行为得到相应的惩罚,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娄玉谦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把遏制和预防非法索债同普法宣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并通过上法制课、散发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方法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件,通过现场开庭、公开宣判等形式以案释法,做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惩处一人、教育一群,使人们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办事。
赵仁义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率,让每一个胜诉者都能及时实现胜诉权,切实消除人们“诉讼无用论”的思想,使法律真正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
李国斌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从长远看,珍视信誉、精诚合作、互惠互利,不但有利于社会发展,也会给个人带来利益。反之,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要大力提倡以诚为本,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为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