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4
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中原区法院 钟源 余音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解决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这几年来,关于邮寄送达存在如下问题:

1、邮寄送达前提是只有在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才可以适用,而实践中邮寄送达成为首要选择。由于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及办公经费不足,往往在通知当事人不能来法院时,一般的操作就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实践中这种偏面强调邮寄送达地位而忽视直接送达,导致大量案件因为邮寄原因而无法送达,办案效率不高。

2、邮寄费用负担成为问题焦点。依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当事人负担,但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而目前现状各院的作法不一,普遍情况是各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紧张,邮寄费用均由当事人负担,而当事人对此费用负担意见很大,认为在起诉中已交过诉讼费用,法院有义务进行送达,没有必要再次交费,有时还会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有的承办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最后由自已个人负担。

3、邮寄时间过长且回执时间更长。邮寄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而实际上的根本没有实现这一目的。回执时间长还能理解,但对于邮寄时间过长却是难以理解的。比如,邮寄一份法律文书,通常情况下市内2日内送达,市外5日内送达,而现在邮寄一份法律文书市内的却要持续半个月,后经询问是由于邮寄人员更换频繁不熟悉业务或者是人力不足等原因,尤其是现在有结案率目标,显然对案件的及时处理非常不利。

4、邮寄的回执填写不是很规范。第一,有的邮寄根本没有做到五日内投送三次。该《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二,签收栏中仅填写一个名字未注明代收关系,也没有未显示证件号码。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我们投递时会备注“仅限本人签收”,其他案件一般投递时会备注“限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代收关系”,当然同住家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除外,而实践中,邮件退回理由写的过于简单,尽管邮件有人签收,但是签收人的信息却不显示。第三,回执单使用蓝色复写笔书写,最后在装订卷宗时还得单独对此复印。

为此,本院建议:1、省高院应依据该《规定》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关于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文书的执行细则,以明确上述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2、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以便提高送达效率。3、邮寄费用的负担实践中操作不一应加以明确,同时是否能够建立专项办公经费用于的邮寄送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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