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大华 谭峥 

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损害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信用卡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诉至法院,主要纠纷类型包括信用卡透支纠纷、冒用纠纷、年费纠纷等。在这些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消费者不当使用信用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典型的案例有:

案例一:信用卡被盗后产生的欠款仍要清偿

汪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激活卡片后取消了消费验密功能。后来,银行根据汪某的资信情况,将信用卡临时额度调高,并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了汪某。汪某在就餐时钱包被盗,并于事发当晚向开卡银行进行了卡片挂失。但是在信用卡丢失期间,他人刷卡消费6万余元,银行就这笔费用要求汪某偿还。汪某辩称自己是受害者,被盗刷的钱并非其实际消费,信用卡被盗刷后的损失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况且,银行自行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超出原授信额度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作为持卡人,应当承担其信用卡丢失后至挂失前因透支发生的欠款,而在挂失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则不必由持卡人承担。银行与汪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在申领表上签字,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根据协议约定,银行有权就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因而银行调整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并不存在过错。

实践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丢失、被盗后被他人恶意消费是这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将信用卡借与他人或转让;利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时,由于电脑的安全保护系统存在漏洞,冒用人通过破译持卡人的网络账户密码,冒充持卡人进行消费、转账等交易。因此,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定期的更换密码,提高防范意识。

案例二:消费者延迟偿还信用卡欠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在外地做生意方便,陈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两年间一直用该卡消费。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陈先生想把未偿还的欠款先拖一拖,等手头宽裕时连滞纳金一起付清。因此,陈先生没有太在意银行的电话、催款函以及上门催收。直到公安人员找上门来,陈先生才知道透支信用卡竟然会构成犯罪,顿时后悔莫及。经审查,陈林共欠银行8万多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先生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不具有横向联系性,无法全面掌握个人的不良信誉记录,使得部分人群对个人信用的漠视,进行恶意透支时肆无忌惮。实践中,持卡人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域提取现金或消费无需发卡机构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并在巨额透支后逃匿。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超过一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消费者透支的原因有很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消费者都应该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消费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高额的透支本息及费用,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持卡人应该重视透支款并养成良好的刷卡消费习惯和信用。

案例三:信用卡未被使用仍要缴纳年费

林小姐有5张信用卡,有的是为了帮朋友忙办的,有的是为了可爱的赠品办的,而经常使用的只有2张,剩下的卡都没有激活。到了年底,银行发出的提醒信息才让林小姐知道,未激活的信用卡仍要缴纳年费。林小姐认为,信用卡未被激活不应该支付年费,促销员在办卡时没有说明不开通要缴年费,也没有告知免年费的条件。银行方面则表示,用户办理信用卡是自愿的,每一张信用卡都有制作、信息维护等成本,在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约上明确约定了要消费满一定次数才能免除年费。

【评析】消费者和银行签订的信用卡申领表及领用合约都是统一格式制作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以对方未有明确告知为由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但是,有的银行在声明及申请人签名栏中注有“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等内容,这将用于证明银行已就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消费者在签字前一定要注意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尤其是相关费率及违约责任部分。银行出于占领市场考虑,为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小礼品,消费者往往为了领取小礼品忽略领用合约的规定,甚至连声明和申请人签名栏中的内容都不仔细阅读的做法不可取。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