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4
甲公司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甲公司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作者:新安县人民法院 孔琳

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钢材合同,由A公司供应科科长陈某代表签订,合同特别注明货到付款,本批货款金额18万余元,现有合同及供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该合同甲公司已按约履行,A公司也予以接收,现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及时付款,欠款长达一年半,经讨要未果,A公司供应科科长陈某出具了欠条一份,但该公司现无实际履行能力,据了解,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陈某也是B公司的采购员,A公司和B公司是一个法定代表人,两个公司实际是一家。能否起诉A公司和B公司共同连带清偿货款?另外合同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甲公司能否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按约向A公司提供货品,而A公司未及时结清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B公司是否具备本案适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只是企业的一个对外的代表。因此,即使是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企业,他们的股东可能不同,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也可能不同,该两个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仅因为法定代表人相同就承担同一民事责任。另外,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本案中,购销合同的签订双方分别为甲公司和A公司,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B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原告也未发生任何合同关系,故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对B公司不发生效力。故A、B两个公司如果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的情况下,某公司对B公司的诉求将不被支持。

关于购销合同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中已约定货到付款,付款时间约定明确,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未能及时付款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上,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进行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利息损失是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损失。故甲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但利息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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