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7
发表辩护词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

辩护词又称辩护意见,它是辩护律师出庭前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对所承办的案件作出的书面的结论性的意见。它不仅是辩护律师所做的全部准备工作的总结,又是对所承办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本观点的表达;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全面的评价,又是实现律师辩护职责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发表辩护意见的易犯错误及预防,不外于以下几点。

1、辩护论点模糊或自相矛盾或模棱两不可。辩护词的观点应当清楚、明确、同一、肯定,不得出现逻辑矛盾。从法律逻辑上讲,证明的规则要求论题必须清楚明确;同一律要求使用任何一个名称,其内涵与外延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矛盾律要求对一个思维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肯定,避免自相矛盾;排中律要求对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否定,避免模棱两不可错误。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确定辩护观点,一般可分为无罪辩护;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辩护,等。

2、辩护词的论据虚假或不足或与辩护论点不相干。根据法律规定和逻辑规则,论证辩护观点的证据应当是已知的真实的,应当是充分的,并且与辩护观点之间具有本质的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起不到证明辩护观点的作用和目的。

3、辩护词内容有充当公诉人之嫌。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发表辩护词含有不适当的谴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含有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就超出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和职能范围。

4、辩护词内容冗长,论点不明,重点不分,修辞不当,逻辑混乱,逻辑推理错误,从而达不到律师辩护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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