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7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

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参见新《公司法》第64条)

6.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政法英杰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

8.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10.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专利法》第57条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请参见《刑法》第3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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