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工作原理是由发信人向收信人发出信息,通过信号网络传输到对方手机,而且该信息的发和收是一种对应关系,而且从手机短信内容来看,打开收件箱,其信息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等具体资料,网络操作系统即通信营运商服务器也会有相应记录,而且收集、提取的手机短信过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