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1.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G.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当事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2.需注意的问题
A.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C.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