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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规专栏简介

法律法规汇编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日期:2015-01-20 点击:173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3-06-09 点击:16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日期:2013-06-09 点击:22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日期:2013-06-09 点击:13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日期:2013-06-09 点击:18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日期:2013-06-09 点击:12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婚姻登记条例》
    日期:2012-07-09 点击:135次

    《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2-07-09 点击:166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日期:2012-07-09 点击:133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日期:2012-07-09 点击:106次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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