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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讨加班费10年维权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

日期:2023-0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女子为讨加班费10年维权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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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为“小案”,涉案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对劳动者而言,却都是难办的烦心事。重庆市民唐某为一万多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某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讨要加班费,跑遍三级法院

2011年2月16日,39岁的唐某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唐某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合同约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唐某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

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2012年8月6日,唐某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超市长期拖欠、变相克扣工资。”在起诉状中,唐某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雨润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唐某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某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资,我们起诉后,超市还在找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员工。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有的被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被开除,部门减少了人手,实际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变相地降低了工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新麻烦。

2013年6月3日,唐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2013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至此,唐某第三次走上庭审“公堂”。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对比来看,再审终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调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其他均予以维持。

奔波两年多,最终结果还不如一审判决,唐某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劲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要走到底。”于是,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启动监督程序,找到更为客观的依据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受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院是唐某申请检察监督的对应部门。

在申请书上,唐某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未予纠正错误,未主张加班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过节费、清凉费不应作为工资发放。

“在当庭质证中,我是不认可考勤记录的,对其真实性也是不予认可。但在笔录中,却将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给涂掉了。”令唐某不解的是,这个有修改嫌疑的证据,成了定案的重要证据。

这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在查阅庭审记录后,案件承办人发现,加班工资的认定基础——加班时间,其认定的依据不足。“不仅是庭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将电子考勤记录表作为唐某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承办人注意到,在一审中,雨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电子考勤记录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此时会有另外的记录方式。“电子考勤表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结合庭审笔录,案件承办人得出结论——结合排班表作为申请人出勤情况的依据,更为客观。而这也恰是原告唐某诉求的依据。

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吃饭后即上岗。因此,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案件承办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承办人发现,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排班表显示,超市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第六日工作,就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发放加班工资。”承办人指出。

为此,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检提出抗诉

对于唐某案件,最高检如何回应?

在认真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最高检承办人得出结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这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跑遍了现有管辖制度之下的四级法院,如果没有最高检抗诉,或许时至今日,唐某还会是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唐某等了很久。一波多折,方得公正。唐某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认可,正如她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的感谢信中所写,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小案’之中有大民生,从这起案件中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担当。如果最高检不关注它,把矛盾推向社会,很有可能酿成一个悲伤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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