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案)
刘某与陈某的婚姻是经父母包办的,两人结婚后感情融洽。几年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另外丈夫陈某与单位同事李某搞暧昧被刘某发现,刘某多次到陈某所在单位反映情况,两人感情逐渐冷淡:后来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刘某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家庭好,且不愿自己的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所以决定上诉,但是如何写上诉状成了刘某提出主张的一大难题。
〖法律指南〗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如何写作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33岁,汉,现住湖南省某县某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35岁,汉,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系包办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搞婚外恋,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闹事,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冷淡。为此,夫妻分居已满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己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包办婚姻,但订婚后,我们进行了长期的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才决定结婚。结婚系双方自愿,并无异议,且有亲友证明。婚后几年生下了一个孩子,双方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
根据这些事实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无根据地认定包办婚姻无感情基础是经验主义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对家庭生活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令家庭恢复和谐,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过于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婚外情,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同事李某关系嗳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某发展不正常关系。上诉人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承认错误并彻底终止与邓某的不正当关系,双方完全可以恢复和好。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予离婚。
此致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转送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
2009年5月10日
附:
1.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
2.一审法院判决书副本一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