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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死刑案追责:公检法系统27人被处分

日期:2016-02-01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作者: 阅读:6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呼格吉勒图(资料图)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现公布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呼格案简介: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冯志明(资料图)

冯志明简介:

冯志明,出生于195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新城区分局副局长,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成为第一个被调查的“呼格案”责任人。2015年4月10日,冯志明被组织部门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和正处级侦察员职务。

延伸阅读:

重读这篇旧报道,你就知道呼格冤案是谁制造的了

《“四·九”女尸案侦破记》

核心提示: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但他本人早在18年前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回顾此案的形成过程,当年该案“告破”后,媒体的报道值得关注。当地一家媒体在案子“侦破”后发表题为《“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以下为节选:

1996年4月9日晚8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电话报案称:在锡林南路与诺和木勒大街相交处的东北角,一所旧式的女厕内发现一具几乎全裸的女尸。报案的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警方立即驱车前往现场。

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规,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进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并不为奇。问题是谁发现的?谁先报的案?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任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那两个男报案人,看见忙碌的公安干警,又看见层层的围观者,他们想溜了。然而,他俩的身前身后已站了“保镖”。

“我们发现了女尸,报了案,难道我们有罪了?”报案人惶惶然了。

“只是让你们去写个经过。”

“我们还要上班!”

“没关系,我们会给你请假的。”

在分局里,两人分别被领进了两个办公室。

“你叫什么?”

“我叫闫峰。”

“你说说,你是怎么知道公共女厕内有女尸的?”

“我和呼格吉勒图都是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我俩今天都上中班,到后半夜两点下班。上班后,我一直在干活,大约八点多钟,呼格吉勒图找到我,悄悄地对我说,‘嗨,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我出于好奇,便跟着他去了厂外的公共女厕内,我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的矮隔墙上,我转身向外跑,说,‘赶紧报案吧’,我们就报了案。”

“有谁能证明你一直在车间工作呢?”

“有!从上班到出来都有人知道。”

另一个办公室里。“我叫呼格吉勒图,蒙古族,今年19岁。上班后,我出厂外买点东西,突然想小便,听见女厕所内有女人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没动静,我便跑进女厕所,见那女的横仰在那里,我便跑了出来。但又一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我又返回去,见那女的真的死了。闫峰说,报案吧,我嗯了一声就跟他出来了。因为厕所太臭,我买了五块泡泡糖,见闫峰朝治安岗亭走去了,我怕他抢了先,我也就跑过去报案了。”

“你是怎么听见女厕所内有喊声的?”

“我小便时听到的。”

“听到声音你就跑进女厕所了?”

“是。”

“你没碰见什么人从女厕所跑出来?”

“没有。”

“你进了女厕所时,那里还有别人吗?”

“我只看见那女的横在那里……好像有人跑走了……不是,反正我没看清。”

“你几点上的班,几点出的厂,几点发现的女尸,几点叫的闫峰?你为什么不先报案而叫闫峰呢?”

下面的问答简略了。因为呼格吉勒图不是拒绝回答,便是东拉西扯,而且往往是答非所问。就像在狂涛中颠簸的一叶小舟,连他自己也说不清天与水之间的差异。

在审讯呼格吉勒图的过程中,由于呼的狡猾抵赖,进展极不顺利。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在10日亲自来到分局,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当分析案情后,王智局长特别指示:一、对呼格吉勒图的痕印进行理化检验,从中找出证据。二、展开一个全面的、间接的包围圈,从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让呼格吉勒图丢掉侥幸心理。三、注意审讯环节,从供词中找出破绽,抓住不放,一追到底。王智局长的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分局的同志们,在他们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4月9日,我上班后便溜出了厂门……” 呼格吉勒图交待说:“我乘天昏地暗,便溜进了公共女厕所挨门的第一个蹲坑,假装大便,实际上是企图强奸进厕的女人。大约8点半钟,见一个女的走进来,她蹲在了靠里点的蹲坑上,我便朝她扑过去,就要强奸。那女的见我扑过来,赶忙提起裤子,并厉声问我‘你要干什么?’我低声说,‘别喊!’说着,我将她抱住,是用一只胳膊将她的脖子掳住,怕她喊,用另一只手掐住她的咽喉。没想到,她没吭声,我便将她的裤子拉下……上上下下摸了一气就跑出来了。我知道她已经死了,怕将来追查到我,便回厂叫了闫峰,以便让他证明我是上班来着,是偶然发现女尸的。我报案一是怕闫峰说漏了嘴,二是想转移你们追查的目标……”

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待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和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编者注:报道刊1996年4月20日发于呼和浩特一家媒体上,节选部分摘自上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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