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7
举证技巧解析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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