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7
提交证据及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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