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凡属于以上5条情形之一的,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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