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言词表达形式对案件情况所作的正确陈述,如生理上有缺陷(如聋哑)或精神上有某些缺陷,极可能使他们对案件情况既不能正确理解,也不能正确表达。年幼的人,对事物的辨别理解能力和陈述能力都还比较差,因此也不能作为证人。 另外,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组织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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