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充当证人。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的亲朋好友知道案件情况,但不敢将他们作为证人提供给司法机关,认为司法机关不会相信这种证人;有的当事人则对对方当事人的亲属或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 出庭作证大加责难,认为这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些都是误解。证人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证言的可信程度,但只要知道案情,就不影响他们作为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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