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4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证据对官司结局的意义

证据是指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凭据。官司中所用的证据,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证据不同。用于官司中的证据是一种司法证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或者说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具有证据效力。一是客观性,即作为司法证据,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运用。例如,证人说他看见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而实际上他根本没有看见。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二是相关性,即证据中包含的事实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用证据事实能够说明案件事实。例如,在货物质量纠纷中,需方对供方货物抽样检验的结果,与货物质量这一案件事实密切相关,检验结果作为证据,能够说明货物质量的好坏。但需方若提 出供方货物经理不守信用,曾拖欠他人货款,则这一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相关,不能证明供方此次所供货物质量有问题;三是法律性,即司法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依法审查过的证据。收集、审查证据时采取了非法手段,证据就不具有效力。特别是人证,如果是用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对官司的结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官司中,司法机关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果被告人有确实的无罪证据,就能使他从困境中解脱出来。在民事经济官司中,原告若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诉讼时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在某些场合还要被驳回起诉。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负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合法性的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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