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指亲眼看见或者亲耳听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或者亲眼看见、亲耳听到被告人行为,或者是亲自听到被害人、被告人对案情叙述,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由此可见,“知道案件情况”,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必备条件。同时,司法机关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这两个必备条件,也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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