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它的主要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节省时间,加速案件的审结。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者同样的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共同诉讼的形成,可以开始时就是共同诉讼,包括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也可以是在诉讼提起后,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原告或被告而形成共同诉讼。既可以是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成为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