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诉建行XX分行XX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其交付的现金短少要求赔偿案
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XX省XX市××公司职员陈×到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XX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存款,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建行分理处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陈×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陈×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陈×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陈×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整个过程为该分理处的监控设备录像。
2000年2月18日,陈×以建行分理处为被告向XX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经办人的违章操作造成其1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XX市湖里区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没有点清,原告没有对存款金额提出异议且有监控录像全程监控可排除暗箱操作为由,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2002年5月1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带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一、假设你是陈×,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申诉书。
二、假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陈×申诉后,于2002年6月4日作出(2002)X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请根据该案情撰写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XX省XX市人,XX市××公司职员,住XX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XX路分理处。地址:XX市XX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XX分行XX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X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X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XX分行XX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X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文书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应依次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职务等各种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常
住地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系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人:……(与申诉人写法相同)。
法定代理(表)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 )× 民初 (或终) 字第×
号判决(或裁定、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1.原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抄件各×份;
2.证据名称、件数。
注意领会】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民事判决书(再审)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X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陈×,男,××岁,汉族,XX省XX市人,XX市××公司职员,住XX市××小区××幢×号。
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XX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诉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违章点款致使现金减少赔偿一案,XX市湖里区人民法 院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陈×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2000)X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仍不服,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作出(2002)X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陈×及建行分理处双方对存款数额的多少(84320元或94320元)均无法举证,所以,本案应按照“当面点清”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按照商业惯例,现金交接必须恪守“当面点清”原则,银行有责任为自己和顾客之间实现该原则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行分理处设置的柜台高度以及点钞机均在正常人可俯视的范围内。其经办人接过陈×交存的现金后,虽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工作台上用点钞机清点,监控录像资料上亦显示在建行分理处初点员的工作台上有另一笔业务款项出现,但这并不当然存在初点员发生差错的可能。因为,整个点钞过程陈×都能看清楚,有异议陈×可即时、直接指出,而陈×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根据监控录像资料亦可排除初点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存款数额在操作上已“当面点清”。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XX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范围正确。据此,维持原判。
宣判后,陈×不服提出申诉,其意见如下:
1.申诉人提交了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证明其交给上诉人经办人的现金是94320元。
2.申诉人在被告知点钞结果后即提出异议,而非原审认定的未提出异议。
3.被申诉人建行分理处经办人的操作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与造成其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提审查明,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原审原告陈×到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存款。原审原告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原审原告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原审原告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原审原告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原审原告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
以上事实有建行分理处的全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及原审原告提供的填写金额为94320元人民币的存款凭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交给原审被告经办人的现金除散张4320元外,其余均为100张一扎,故本案讼争的焦点是100张一扎究竟是几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收到原审原告所交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后,应先当面点清交存现金的大数(扎把)、与存款凭证所填的存款数额核对后再点清张数。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一致时,应在接收交存现金,当面点清大数时即时提出。而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接过原审原告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子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原审原告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原审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相符的风险应由原审被告承担。原审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认的交存现金大数与原审原告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符,故其主张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金额为84320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原告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X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XX路分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陈×人民币1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元,均由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XX路分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张××
2002年7月2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柴××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
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
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 ……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
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2.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写法相似,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