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入主张以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代位权诉讼对与此有关的事实不予审查,次债务人只能另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理由是:
(1)虽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这里的“抗辩”指的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是否真实、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而且对于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所指债务系基于同一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互负债务.而非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互负债务。故次债务人关于债务人尚欠其有关款项应在该案中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互抵的抗辩,不属于上述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而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由于两个债务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次债务人即使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也必须通过由其向债务人提起诉请,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抗辩来互抵。应当说明的是,次债务人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即应当举证证明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其和债务人已就双方互负债务达成互抵的合意,否则即便单独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法院也不能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