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汽车生产厂(汽车厂)向公司出卖10辆汽车,汽车厂与运输公司约定由汽车厂在2007年10月20日将10辆汽车交付到运输公司。10月20日汽车厂装载汽车上路,送货途中因发生洪水导致10辆汽车全部毁损。汽车厂提出全部损失是因为履行合同所致,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一部分损失,于是向运输公司提出要运输公司支付购买汽车部分货款的要求。而运输公司认为自己对于汽车的毁损没有任何责任,反而是汽车生产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品,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就该案而言,合同标的物汽车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汽车厂和运输公司双方对损失的造成都无过错。因此,汽车厂不承担违约民事责任,而对损失的负担只能依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汽车厂运货车的损失只能归汽车厂全部承担,因该车的所有权归汽车厂。
至于10辆汽车的损失由谁承担,则看其所有权归谁。10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约定汽车厂送货上门,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在汽车厂把货物送到运输公司处并由运输公司方验收接受时才能成立,由于在送货途中发生洪水造成损失,汽车厂没有完成交付,故该汽车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运输公司,其仍旧属于汽车厂。依据所有权归属于谁,谁承担责任的原理,应确定汽车厂承担该10辆汽车的全部损失。因此,汽车厂方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方支付货款。如果运输公司方已支付,汽车厂方应如数退还。
【律师解析】
财物的意外灭失是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财物损坏灭失。意外灭失通常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战争、封锁禁运等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由于该损失的出现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因而在损失的负担上就应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一致,即财物属于谁所有,谁就承担该损失。
在商业交易中,货品的交付纠纷很常见。所以,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很多。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先要判定违约原因,如果是由于像本案中的不可抗力而造成货品灭失,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