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法》第91条1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2、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