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与土地分别抵押,是确立“房随地走”,还是确立“地随房走”,是确认抵押合同效力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应确立“房随地走”的原则。理由如下,我国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两种形式,这导致了房产与土地所有权的不一致。而土地是建筑物的基础,房屋等建筑物是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房产一旦失去了土地的支撑,其也就失去了房产的价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同时将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对于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确立这一原则的基础是,如果仅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产另属他人,房产所有人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没有使用权,该房产势必称为空中楼阁,而失去作为房产的价值。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这一原则的存在。